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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 | 被货车撞倒压断腿,能主张多少赔偿?

发布时间:2023-01-04 17:15:32    阅读量:




正文共1060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某时许,徐先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洛龙区某路口右转弯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直行行驶的董先生相撞,造成董先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徐先生驾车离开现场。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董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涉案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洛阳某清运有限公司,驾驶人为徐先生,双方为挂靠关系。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董先生受伤严重,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两次住院一百多天。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接受董先生家属的委托,按标准化流程有条不紊地处理案件。诉讼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董先生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左下肢损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左下肢体表瘢痕伤残等级为九级。律师同时通过法院委托向相关机构为董先生申请了假肢价格、安装费用、使用年限、更换次数、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的鉴定。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徐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认定书可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定案依据。徐先生驾驶的为机动车,董先生驾驶的为非机动车,根据审判实务来看,机动车一方需多承担10%的责任,应认定徐先生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徐先生与洛阳某清运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按照80%的责任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徐先生与被告洛阳某清运有限公司承担80%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951542.1元。二、被告徐某某与被告洛阳某清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1951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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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